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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音乐版权的那些事

2023-03-30 11: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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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作为大众娱乐生活的重要精神食粮,看似简短(一首歌的时长通常只有3-5分钟),但背后牵涉到的版权问题却扑朔迷离,容易让人疑云重重。笔者结合行业实践中的共性问题,为大家作如下总结和解释,以供参考。

1、音乐作品涉及著作权的主体有哪些?

收录词曲创作者享有之音乐作品着作权、着作权,以及着作人与表演者享有之邻接权。

2、词曲版权的取得途径是怎样的?

一般情况下,词曲作者创作完成音乐后,即取得词曲著作权,词曲作者在创作完成音乐后即获得著作权。其他方(如唱片公司、音乐平台、音乐制作者等)如需取得词曲著作权,可通过以下方式:

(1)著作权转让:即“买断”,将词曲作者已有的著作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词曲著作权人,但转让的权利仅限于作品财产权,原词曲作者保留作品的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的保护、著作权的转让、转让、转让等,

(2)版权授权:将词曲作者的版权授权予被授权方使用,具体授权期限、权利内容、使用方式、地域范围、是否独家授权等由双方在授权协议中约定。词曲版权仍归词曲作者所有,版权归词曲作者所有。

(3)委约创作:若词曲作者是受他人委托定制创作的词曲,可在委约创作协议中约定词曲版权归委约单位所有,并由委约单位保留署名权。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没有对版权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版权还是归作者所有的。

三、音乐录制者的权利归属问题

作为邻接权的录制者的权利,顾名思义就是要归录制者所有。但并不是所有参与录音制作的人员都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由于录音制作过程较为复杂,包括录音、混音、编曲、和声配唱、乐器演奏、后期母带处理等多项工作,涉及各类制作人员,这些制作人员通常只收取劳务报酬,而组织录音制作的委托方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这些制作人员通常只收取劳务报酬,而组织录音制作的委托方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并不是录音制作者的个人委托方可以约定录音制作者权和表演者权(指演奏者、配唱者等的演奏者权)归委托方所有,在与制作方签订的协议中,制作方享有为其作品署名的权利。

4、编曲单位享有著作权吗?

由于编曲成果是在原曲的基础上进行的编曲加工,本质上依赖于原曲创作,因此目前著作权法并未授予编曲者对其编曲享有任何著作权,也不构成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有独立的表现形式。在著名的“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侵害邻接权录音制作合同纠纷案”一审中,法院对编曲行为作出了详细说明:“本案所涉歌曲编曲并无特定编曲曲谱,其劳动表现为乐器的配置、与伴奏等人员的交流、加入电脑编程等,编曲劳动需要借助演奏、演唱、最终通过录音、后期制作固定下来,编曲、编曲、演唱、录音、录音、录音等不可否认的是,经过编配、演奏、演唱、录音等各种劳动而形成的活体音乐,与原谱形式的音乐作品并不完全一样,构成了一种诠释(regency)。但编曲的劳动不能独立表达,离开乐器的演奏(或计算机编程)等因素的配合,所以一般不会有独立编曲的权利。由于本案诉争伴奏带的编曲曲谱仅在乐器配置、声部划分和组合上对原曲进行了重新编曲,并未对乐曲作品“Everyway”的基本旋律进行改动。这个编曲过程只是一种劳务性质的工作,编曲的目的是为了将“常来常往”音乐作品转化为录音制品,所以它的劳务成果之一,也就是编曲曲谱在著作权法的意义上并不具有独创性,它不可能是被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5.演出商权利归属问题

(1)歌手在演唱歌曲后,如无特别约定,作为演出商,其演出商拥有演出商的权利。

(二)如歌手为完成其单位的演出任务而进行的职务演出,歌手享有对其演出形象不受歪曲的署名权和保护权,歌手与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归属。职务演出的演职人员,如果没有约定,单位享有表演权。

(3)如音乐制作人安排歌手演唱及录制歌曲,歌手保留署名权及保护演艺形象免受歪曲的权利,一般会在演唱协议中约定,歌手会将其演出权转让给制作方。歌手在录音完成后,如需以任何方式使用歌曲,需先取得制作方或词曲版权方的许可,如现场演唱、录音制品的传播等。

6.音乐制作及对外授权应注意事项:

(1)应满足制作方对外发行及授权音乐的需要,以免权利不足,影响授权业务的开展,从上游词曲版权方处取得的版权(特别是具体权利内容、授权期限、地域及使用方式等)。

(2)词曲版权协议须先行签订,并於对外签订授权协议,确保在授权他人之前,拥有相关权利。

(3)若词曲版权方不是原词曲作者,则应要求词曲版权方提供上游著作权提供方(词曲作者、著作权代理公司等)出具的授权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确认函等上游权利证明文件。

(4)对已授权歌曲的所有版权在向外界授权音乐前,应核实其权利状况,确保授权后方可进行,以符合授权方的使用需求,以免造成授权范围过广的侵权。

(5)在对外授权性质是否独家的问题上,鉴于今年腾讯公司因网络音乐独家版权构成垄断而受到行政处罚,因此结合被授权方的具体情况和授权合作的具体情况,在对外授权音乐之前,应审慎评估任何主体是否提供独家授权的判断。

7.关于演出权与演出权的区别

(1)演出权是词曲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具体是指将作品公演,并将作品以各种方式公演的权利,通过各种方式公演。演出包括现场演出和机械演出(也就是“公演”)两部分。

8.授权歌曲演唱问题

(1)在演出活动中演唱他人歌曲,应事先征得作词人、作词人和录音师的许可(如使用他人的录音制品),并支付酬劳。获得授权一般由赛事组织方负责。

(二)在个人自媒体或直播平台上演唱歌曲的,为避免侵权风险,应在平台曲库中选择允许翻唱的已获得相关版权授权的歌曲,也可以选择翻唱的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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