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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版权保护

2023-03-30 1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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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特征及保护的重要性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它是特指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对其网络音乐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相比,

主要有以下明显特征:

从其专有性上看,网络音乐作品是著作权专有性较弱的一类作品。网络环境下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使作品的改编、再创作变得容易得多,由于数字化作品属于著作权中的复制形式,在复制过程中,有的移花接木,有的粗制滥造,侵权者可以轻松地利用计算机软件对他人的网络音乐作品进行所谓的再创作、再传播,网上作品的无形性、高效性和普及性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这使得对音乐作品专有性的认定上带来一定的难度。

从其时间性上看,网络音乐作品与其他作品没有太大的区别,保护期限一般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只是网络音乐作品其有效期的确定要比其他作品更为困难。

从其地域性上看,传统的著作权因获得许可而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作品的传播受地域的限制,但网络作品著作权由于网络本身的国际性特点,往往打破了作品传播的地域限制,管辖权的归属有时难以判断,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日益重要。

(1)是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

网络传播给人们提供了自由的空间,网络音乐作品的无形化简化了音乐传播的环节,大大降低了音乐作品的生产和销售时设备和人力的要求,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让任何人在网络中可以同时扮演使用者、传播者、创作者的角色,但这种自由不应该没有限制,而且大量涌现的音乐类搜索引擎,例如QQ音乐、酷狗音乐等,虽然不提供盗版引擎,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却也因它的服务为侵权者提供了途径。

这类搜索引擎的出现,需要相关法律的规范来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法治的环境下保护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推动音乐产业的发展不能建立在牺牲创作人权利的基础上,而保护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并非是忽略社会公众的利益。

网络著作权制度不会影响到互联网精神与自由,因为有网络而无信息谈不上网络的产业;

有创作成果不传播或者传播权得不到尊重,也保障不了创作者的利益。承认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承认网络音乐制作人的权利,通过法律制度的保护催生更多的创意,才能有更多更好的网络音乐作品诞生,才能推动网络音乐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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